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25/3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保险期满仍生存,我们按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 之和×交费次数×11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 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 数。 2.若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约定的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 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
保险费豁免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至25/30周岁
保障期限: 至25/3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