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2013 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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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
祝福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如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 次祝福金,直至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 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少儿教育储备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如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 次少儿教育储备金,直至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首期少儿教育储备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 付。若生存,最后一期少儿教育储备金给付日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 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