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少年智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 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3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4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大学教育金 | 生存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大学教育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大学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领取日为年满大学教育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大学教育金领取年龄为18、19、20 和 21 周岁。保险公司给付大学教育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创业婚嫁金 | 生存至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创业婚嫁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的160%;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4周岁
保障期限: 至30周岁
保障期限: 至3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