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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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 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 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的200%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A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及并发症;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未按使用说明使用非处方药;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B款(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及并发症;
(5)被保险人因接受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美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未按使用说明使用非处方药;
(7)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