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