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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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3)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4)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5)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治疗,但本附加险条款“6.1 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