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周岁-法定退休年龄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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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1)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后因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在您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合同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期满之日起第30 日。 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周岁-法定退休年龄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90 天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作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住院治疗的;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或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
十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十五、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七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以上第一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