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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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1)若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对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2)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合同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 (3)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合同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 天。 (4)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同一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已从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 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以及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3)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4)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5)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但本附加险条款“6.1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