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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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 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每次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下列比例分级累进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我们按50%的比例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我们按60%的比例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我们按70%的比例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我们按80%的比例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30000元以上部分,我们按90%的比例补偿。 |
特定疾病 门诊医疗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初次患下列疾病所发生的特定医疗费用,我们按规定的比例分级累进给付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品费用。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或挂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患性病或精神病;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续保的不受该90 日规定的限制);
九、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他人承担的部分;
十、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