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账户指定重大疾病保险(H2018)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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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